陆治波
律师

接上一篇后续补充: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尤其涉及房产等不动产分割的协议,如果没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的,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显然,刘某芳不符合上述情况。 三、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主观上是否具备逃避债务的恶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在先,债务形成在后,则不会被认定具备逃避债务的恶意。反之,如果债务在先,财产分割协议在后,双方明显是在没有处理债务的情况下分割财产,主观上就具备逃避债务的恶意,将不会被认定排除执行。 当然,这并不能一概而论,男女双方离婚,并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男方

2023-10-10 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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