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治波
律师
离婚协议对房屋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芳于1996年结婚。2015年5月26日,两人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归刘某芳所有,一辆福特车也归刘某芳所有,双方无债权问题,所有债务由张某偿还。同日,办理离婚登记,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5年5月20日,杨某向本院起诉张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向杨某返还借款3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6年7月查封上述房屋。 刘某芳就此查封向该案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房屋的司法查封,并停止对该房地产的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执行异议之诉原告刘某芳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协议对房屋的约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字数超出,未完待续…
2023-10-10 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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