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执行人没钱官司还要打吗?

如果被执行人没钱官司还要打吗?
陆治波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总有人问律师:对方没钱,起诉、执行有用吗? 统一答复:在很多案件中,这类问题律师还真不好回答。如果当事人手里的证据资料齐全且无虚假,律师根据客观证据对案情进行分析,对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也就是俗话说的“是否胜诉”还能做些预判。但拿到胜诉判决和拿到钱是两个概念。很多没有诉讼经验的人打官司胜诉后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法院有义务帮自己把钱要回来。实话实说,现实中这个想法是错误的,胜诉后,对方不给钱,你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不会主动管的。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判决的钱是不是能很快顺利地拿到手,还要看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案情及债务人财产情况不同,胜诉后是否能顺利拿到钱的可能性也不同。 ​ 一、能否顺利执行,大致分三种情况来判断。1、债务人有足够财产(尤其是资金)偿还债务,且个人资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这种情况下,之所以不主动付款,通常是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有误会或纠纷,并非没有支付能力。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债务数额后,甚至不用申请执行,就会主动给付。即使因各种原因未主动给付,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有足够资产执行起来通常也不会有什么障碍,尤其是在账户里现金资产足够的情况下,执行就更加方便了,直接到账户划扣就行了。 2、债务人有一定资产,但不易变现,个人资信、经营状况出现困难。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也许仍足以偿还债务,但现金不足,可能是房产、车辆、货物等其他资产。现金不足,遇到困难,也许是债务人未按时付款的原因。当债务人处于这种状态时,债权人最好及时起诉并考虑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以免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导致最终执行出现困难。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后,由于现金资产不足,对于其他资产,是否方便执行、能否很快变现,法院要酌情处理。执行也许会遇到障碍。但是只要资产在,且确实不至于资不抵债,最终债权人的债务应该还是能实现的。3、债务人确实没有相应资产还债,无力履行判决。律师负责帮当事人代理案件,法院负责审理案件,钱还得从债务人身上出。如果债务人真的没钱,那即使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也可能会导致暂时无法实现债权。确实无法执行的,法院也只能暂时中止执行。真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很无奈的。 ​ 二、关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容易犯的三个错误,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1、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可能导致判决书过期。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杨律师建议,申请执行还是应该尽快,已经到法院打官司了,俗话说就算撕破脸了,对方不履行判决,根本没必要反复催要,应尽早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起诉不同,目前申请执行不用申请人预付执行费用,对申请人来讲,并不增加维权成本。2、申请执行不是交份申请给法院就完事大吉了。有些人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就回去等着拿钱了。碰到好执行的案子也许确实能坐等拿钱。但碰到不太好执行的案子,只是坐等的话,可能会左等也不来,右等也不来。律师要提醒您,向法院申请执行,也不能全指望法院,要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尤其是在前述执行情况中第2种和第3种的情况下,有无合适的执行线索往往决定着执行的顺利程度。而且,关于被执行人有钱还是没钱不是拿嘴说的,要看证据。 当然,法院也有义务主动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房产等情况。但是,也可能一定期间内不会去查,等再查时也可能原本有的资产已转移,所以如果自己能提供一定要尽量提供。而且,申请人要主动联系法官沟通、了解执行进度及问题,那么多案子堆在执行法官手里,法官也是很忙的,你主动些没坏处。3、被执行人确实没钱,起诉或申请执行是不是就没用了?除非被执行人是公司,且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否则即使暂时找不到被执行财产,导致暂时无法执行,也不代表债务就永远收不回来了。就个人来讲,现在没钱,不代表过些年肯定也没钱,现在没找到财产线索,不代表将来找不到。就企业而言,暂时经营不好,不代表真的就没转机了;企业没钱,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行为,还有机会追究股东的责任。总之,机会还是有的。而且目前趋势来看,最高院对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是下了很大决心的,这两年的妊力度也是越来越大,通过限制消费、不诚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等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有一些多年未解决的执行案件,当老赖被限制上飞机、没法贷款后就找法院哭着喊着主动还钱的事儿也不少。如果将来这类措施越来越到位,执行难的现象应该会有效缓解。但如果当事人因为现在感觉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认为起诉或执行是白费力气,而放弃了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将来有一天你发现对方有钱了,却发现债权诉到法院已经无法胜诉,或者判决书已过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那就悔之晚矣了! 接上一条答复后续: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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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7: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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